浙江規范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原文如下: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為了推動全省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建設運營規范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于加強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浙建〔2023〕4號)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緊扣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統籌推進加氫站等氫能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我省氫能產業鏈提質升級和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按照科學規劃、有序建設、安全運營的原則,適度超前推動加氫站建設,加快構建布局合理、服務當地、兼顧過境、銜接順暢的全省加氫站網絡體系,推動建設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應強的加氫站。進一步健全加氫站管理體系,細化經營許可和安全運行的具體要求,推動我省加氫站建設運營水平和行業管理能力走在全國前列。
二、重點工作
(一)加強加氫站建設管理
1.加強設施合理布局。加氫站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各市、縣(市)主管部門應根據全省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和當地氫能源汽車發展需求,依據《浙江省加氫站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技術導則》編制本地的加氫站建設專項規劃,也可根據需要結合燃氣專項規劃進行編制。單獨編制的加氫站建設專項規劃報批程序同燃氣專項規劃。
2.規范站點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按照我省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報批。加氫站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和規范,加氫站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或能力。依法落實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消防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制度。加氫站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與安裝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送給屬地燃氣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明確經營許可申請條件。加氫站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按照“一站一證”的原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氫站)。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氫站)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2)符合加氫站建設專項規劃等的要求;
(3)有穩定的、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氫氣氣源;
(4)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氫設施;
(5)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7)有與企業經營規模、加氫站等級相適應的合格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需經專業培訓并經燃氣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加氫站充裝操作工人數應該跟加氫機的配備數量相適應,單班人數不少于2人;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具有能源、城鎮燃氣、化工或安全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指定的統計員不少于1人,并配備注冊安全師從事加氫站安全管理工作。允許與加油、加氣等合建的加氫站統籌利用站內人力資源,但混用或兼職人員應經相應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
專項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規劃修編滯后尚未納入的項目,可由當地燃氣主管部門組織專項論證通過后納入規劃。
4.明確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加氫站經營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氫站),應當向所在地市燃氣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證明;
(3)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以及應急預案;
(4)從業人員專業資格證書和培訓考核合格情況;
(5)固定的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6)氣源證明:氫氣氣質檢測報告;站外供氫的還需提供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7)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5.加強經營許可管理。各地市燃氣主管部門收到許可申請后,應當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核發許可證。現場核查可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參與,燃氣主管部門應建立專家庫,強化許可審查的專業技術支撐。加氫站應保障穩定供應,確需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的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落實企業主體安全責任
6.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體系。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明確安全責任人,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
7.加強站內設備管理。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對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應急維修、備品備件和更新報廢等提出安全管理規定,制定站內主要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負責人信息,在危險區域及重要設備處張貼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警示標志。
8.推進數字化管理。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建立和使用符合主管部門要求的數據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臺,對站內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充裝和加注信息、隱患事故處置記錄等信息進行記錄和管理,連續錄制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國家和省級的有關規定。
9.定期開展自檢自查。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檢查,明確巡查、檢查的內容和周期,對檢查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應及時消除,保障安全生產和運行。
10.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編制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加氫站經營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屬地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提升行業監管能力
11.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評估。各地市燃氣主管部門每三年開展一次加氫站行業安全管理評估。加氫站經營企業每年開展一次站點安全評估,并對安全風險點及時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12.加強日常管理和隱患處置。各級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加氫站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對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加大對加氫站建設運營的日常監管力度,不斷提升加氫站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水平。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較大及以上事故情況和處置結果應逐級上報至省級燃氣主管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將加氫站建設運營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細化落實加氫站建設運營的各項工作要求,優化監管體系,簡化審批流程,推進加氫站規范建設運營。
(二)強化政策引導。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已建成并規范運營的加氫站給予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鼓勵和支持加氫站經營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加氫站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先進技術的應用推廣,鼓勵建設相關科學實驗室,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水平。
(三)創新工作機制。支持各地積極開展加氫站建設運營試點示范工作,創新解決加氫站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各地要在管理機制、安全防范、數字賦能、制加一體新技術等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切實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1月7日
(信息來源: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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